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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及假買賣方式贈與他人財產,如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他人名義購入及辦理不動產登記,並以假買賣方式贈與其子女,以規避逃漏贈與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即屬贈與行為。贈與人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主動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甫成年民眾甲君,以自己名義向乙君購入總價3,000萬元臺北市精華區房地,經查核發現乙君向前手丙君購入房屋價金2,800萬元係源自甲君父母,另查得甲君亦未支付乙君買賣價款,遂核定係甲君父母利用第三人乙君名義向丙君購入不動產後,以假買賣方式,贈與房地所有權與甲君,該局依房地現值核定甲君父母短漏報贈與額700餘萬元,補徵10%贈與稅,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勿心存僥倖認為以他人名義及假買賣方式贈與他人財產,稽徵機關不會查獲。民眾如有違反稅法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捐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日期:2016-06-14  點閱次數: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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