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查核發現,營業人甲君銷售5萬元之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君,因乙君表示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君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君,經該局查獲後,甲君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且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嗣經該局核處1,500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銷售對象無論係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