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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他方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購並以國內他方營業人之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買受人如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之保稅貨物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保稅區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用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呼籲,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倘未依上開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應儘速向登記所在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可免予處罰,事關權益,請營業人特別注意。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發布日期:2016-06-16  點閱次數: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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