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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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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取得105年4至6月載有營業稅額憑證,請於105年7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105年第2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05年7月開徵,欲辦理105年4至6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105年7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的權益,請把握期限!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發布日期:2016-06-20  點閱次數: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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