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需符合實施要點所訂營業收入金額及特定業別等適用條件,且其帳載結算事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同業標準,應按較高之純益率申報,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該局指出,不動產租賃業者甲君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約新臺幣1,500萬元,該業者以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為申報行業代號,並依擴大書面審核方式按純益率10%計算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惟該公司帳載成本及費用憑證,與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之憑證金額有顯著差距,另發現該業者係以自有房屋出租及轉租為主,非屬不動產開發、興建及租售業別,且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已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不適用實施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經選案查核,因帳證不全,無法提示,改按實際經營行業別「不動產租賃」純益率33%,核定補徵58萬餘元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同時應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以避免異常遭選案查核,並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及節省稽徵成本。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