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若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營業人如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雖可免除營業人之納稅義務,惟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故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又說,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符合下列條件者:(一)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二)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之情事者;且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爰放寬是類案件可在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後,追溯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3年11月設立時,係專營銷售生鮮未經加工之漁產品,自始即全部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人,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經補申請,即可追溯自103年11月起適用放棄免稅,但至106年10月不得變更。
該局表示,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輔導,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上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