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境外公司之股權規避其實質經濟事實係移轉位於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繳納之稅負,爰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應按45%(持有1年以內)或35%(持有超過1年)稅率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A公司於102年間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100%投資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乙筆房地之境外B公司,嗣A公司因基於投資風險之考量,於106年1月1日(股權移轉登記日)以7,000萬元將所持有B公司全部股權出售予D公司,由於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超過50%以上,且交易時B公司持有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地價值4,200萬元占B公司股權價值比例亦超過50%以上(4,200/7,000=60%>50%),故A公司106年股權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400萬元【(7,000-3,000)×35%=1,400】

該局呼籲,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於104年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內容及備妥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發布日期:2016-06-24  點閱次數:84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56120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