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5年5月31日截止,提醒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如有申報錯誤致有短漏報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部分營利事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致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除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增加事業經營負擔,該局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包括: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外銷出口收入。
五、海關退稅收入。
六、違約金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計算所得額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之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部分營利事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致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除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增加事業經營負擔,該局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包括: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外銷出口收入。
五、海關退稅收入。
六、違約金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計算所得額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之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