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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5年5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該部會銜經濟部於今(6)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報廢定義規定係指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 二、增訂繼承中古車案件之適用規定,放寬繼承人直接報廢(出口)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滿1年之中古車,或繼承登記後再報廢(出口)之中古  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合計滿1年,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範疇。 三、取消中古車車主與新車車主二親等同一戶籍之限制,溯及104年7月8日至105年1月7日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四、於105年5月27日修正生效前非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及繼承中古車之申請退稅案件,退稅申請期限屆滿後得延長3個   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修正後將使更多消費者受惠,以加速車輛汰舊換新,落實政策目的,並請消費者儘速提出退稅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9

發布日期:2016-07-07  點閱次數: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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