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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攤計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營利事業通常會將資金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列報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卻未攤計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侵蝕稅基,影響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若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支出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案時,該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銀行借款及利息支出均增加,且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資金3億2千萬元,其資金源自於銀行借款,其衍生之利息支出600萬元,應屬投資證券之直接費用,故應於當年度出售時,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該筆借款利息支出,核定出售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強調,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其免稅收入仍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馬瑞欣,電話:04-23051111轉7133)


發布日期:2016-07-11  點閱次數: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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