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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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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本(7)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爰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第15條)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明(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第25條、第32條)

財政部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並配合該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對於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明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屆期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自本(105)年7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及產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統軟硬體設備廠商舉辦說明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並持續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俾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順利落日;至實際落日期間,該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發布日期:2016-07-14  點閱次數: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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