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金融與外幣商品越趨多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業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財政部針對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商品在證券集中市場買賣,該等受益憑證買賣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稅,發布令釋規範。
該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也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應彙整交割當日該等有價證券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照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計算,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代徵人8月8日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交易單位(=2,000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20.26元,成交總金額為人民幣40,520元,證券代徵人於8月10日按照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計算,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人民幣應納稅額為40.52元,若新台幣兌人民幣匯率為0.1900,證券代徵人於8月10日或8月11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為213.2632元,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實際繳納證券交易稅為213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