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其個人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如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除原始取得成本外,如有以下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包含於成本中:
一、取得房屋及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二、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
三、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之土地改良已支付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認定。
另外,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亦可減除,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惟未提示該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得按成交價額5%認定費用。
該局再次呼籲,為避免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基重複課徵所得稅,在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得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減除。此外,取得房屋、土地後,於持有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亦不得列為費用減除。【#25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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