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承租店面辦理營業登記設立商號營業,仍須依法申報扣繳,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胡小姐來電詢問:承租店面辦理營業登記設立商號,稅金也都按期繳納,為什麼還有扣繳的問題,甚至還要補稅被罰?

該局答覆,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訂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而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各類所得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胡小姐雖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收入皆有繳納營業稅,惟其店面係向他人承租,胡小姐為事業負責人,依規定即為扣繳義務人,應於支付租金時依租金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繳納,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申報。如未依規定辦理將面臨違章裁罰問題。

該局仍提醒,部分獨資商號事業負責人因免用統一發票,認為僅須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即可,忽略其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仍有依規定扣繳並申報之義務,因此獨資商號等事業負責人於辦理營業登記時應一併了解相關法令,以免遭補稅處罰。【#27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紋慈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2


發布日期:2016-07-25  點閱次數:64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599338    更新日期:2025-05-14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