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胡小姐來電詢問:承租店面辦理營業登記設立商號,稅金也都按期繳納,為什麼還有扣繳的問題,甚至還要補稅被罰?
該局答覆,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訂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而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各類所得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胡小姐雖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收入皆有繳納營業稅,惟其店面係向他人承租,胡小姐為事業負責人,依規定即為扣繳義務人,應於支付租金時依租金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繳納,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申報。如未依規定辦理將面臨違章裁罰問題。
該局仍提醒,部分獨資商號事業負責人因免用統一發票,認為僅須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即可,忽略其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仍有依規定扣繳並申報之義務,因此獨資商號等事業負責人於辦理營業登記時應一併了解相關法令,以免遭補稅處罰。【#27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紋慈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