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自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要自行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的結算稅額,惟仍然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國稅局特別提醒,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但下列營利事業准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以其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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