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來電詢問,為了安排暑期國內旅遊,在旅展購買國內知名飯店住宿券,該業者沒有給與統一發票,是否逃漏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旅宿業開立發票的時點是以結算時為限。所以飯店業者在旅展出售住宿券時,因買受人尚未消費使用,還不需開立統一發票,待買受人實際持住宿券住房消費結帳時,飯店業者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局呼籲飯店業者,應依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消費者,若有疏忽未開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