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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兼營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如兼營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藥局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藥品及其他貨物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民眾持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者,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惟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藥局經營者應自行檢視其經營性質,如有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藥品或其他貨物者,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發布日期:2016-08-03  點閱次數: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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