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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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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櫃」及「合作店」發票開立模式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大賣場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所謂「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方式開立統一發票給大賣場。「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所提醒營業人,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何美吟
 連絡電話:(05)7820249轉303


發布日期:2016-08-05  點閱次數: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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