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房客代繳補充健保費,視為房東租金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房東將原屬自身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轉由房客(扣繳單位)負擔,該補充保費也要計入出租人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扣繳單位)於105年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甲君每月實際給付房東乙君新臺幣(下同)5萬元,甲君另須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1.91%的健保補充保費。甲君在計算租金扣繳稅款時,給付總額並非5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金額5萬6,760元,即50,000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56,760元。扣繳稅款為56,760元×10%=5,676元;補充保險費為56,760元×1.91%=1,084元,房東每月租金收入應以56,760元為準。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時,則承租人因履行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實際即屬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承租人在給付租金依規定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童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發布日期:2016-08-10  點閱次數:90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61921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