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以健全經濟發展,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公司如已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除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款列報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2,0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300萬元(支出2,000萬元×抵減率15%)。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已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雖已依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惟該筆補助款並未自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經該局依規定減除後,核定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225萬元(支出1,500萬元×抵減率15%),補徵稅額75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