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如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亦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僅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因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而未依該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基本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依財政部100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應納稅額17萬元,且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17萬元,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17萬元-17萬元),因無同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誤以為不用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惟事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甲公司漏未申報基本稅額6萬元[(100萬元-50萬元)×12%],經核定應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6萬(6萬元-0元),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甲公司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雖申請更正調減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惟依前揭令釋規定,應否准更正。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同時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漏報基本稅額,按未申報規定裁罰,影響自身權益。營業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發布日期:2016-08-19  點閱次數:951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61730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