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或藥劑生為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因此,藥局依醫師開立處方箋調劑藥品之業務收入,屬藥師或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藥局如果有兼賣成藥或一般用品,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如果超過20萬元,稽徵機關將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
該局呼籲,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用品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