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雖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依法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裁處7,500元之罰鍰。惟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3,000元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舉出,日前有一營業人A公司於103年11月25日因補繳99年度核定暫繳稅款24,600元,致10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項目已發生變動(超過3,000元),卻未依規定期限於104年5月31日前申報10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經該局查得,乃裁處罰鍰7,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雖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依法填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以免受罰。【#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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