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前述勞務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有關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勞務之認定,其勞務提供地須於國內且使用地屬國外,才得以申報外銷有關之勞務;申報時應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實務上,時常發現部分營業人因未了解外銷勞務之認定,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於零稅率銷售額,以致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代理國外A公司之遊戲產品,約定每月A公司自國外匯款予甲公司,甲公司將遊戲產品改裝後於台灣市面平台販售,如有獲利按比例分配予甲及A公司,甲公司誤將A公司每月國外匯入款申報為外銷有關勞務,適用零稅率申請退稅,致遭補稅處罰。本例甲公司之勞務雖於國內提供,惟遊戲產品改裝後係在國內使用非在國外使用,因而不適用零稅率退稅規定,應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注意相關規定,並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相關憑證,且該會計憑證正本應由營業人依規定年限保存,以供稅務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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