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等分離課稅之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以前三種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等皆屬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僅由扣繳單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不必併入所得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因此所得人也不能扣抵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每聯(組、注)中獎金額超過2,000元,按給付額扣繳20%;每聯(組、注)中獎金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所得人不論中獎獎金有無扣繳稅款,都不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勿將分離課稅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額申報,以避免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