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變更會計年度後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A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103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0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04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103年1月至103年3月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103年4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於105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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