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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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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星期六如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日,救濟期間無法順延

 

新興區吳小姐來電詢問: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六,是否順延至星期一上班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六,並非一律順延至星期一,應注意星期六如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日,則該日並非休息日,救濟期間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明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惟法務部99年2月3日法律字第0999004718號函釋規定,關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如星期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表示,今年9月10日及明年2月18日、6月3日、9月30日等4個星期六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目前已公告之補行上班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期間規定,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掌握時效儘早提出復查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317】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曾淑青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6

 


發布日期:2016-09-01  點閱次數: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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