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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商號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獨資、合夥商號依規定每年度必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可免辦理暫繳申報;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本是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不過,依103年6月4日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商號自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必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至於獨資、合夥商號於修法後是否仍可免辦理暫繳申報?或者繳納暫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也就是說,獨資、合夥商號免辦理暫繳申報,雖然獨資、合夥商號依103年6月4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必須自行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之結算稅額,但所得稅法第67條、第68條及第69條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並無修正,因此,獨資、合夥商號仍然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國稅局特別提醒,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 06-2298024


發布日期:2016-09-02  點閱次數: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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