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查獲甲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進貨來源為日本商家,採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買受人於露天拍賣平台下單並完成付款,甲君再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或LINE傳送商品序號予買家。甲君主張其係位於境外之代購業者,進口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應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與一般境內代購業者有別。惟經該局查證,甲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於國內設有戶籍,經營期間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在境內,又甲君於露天公司所登記之會員地址在臺中市,且露天拍賣網站並無提供非中華民國國民註冊為會員,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前段規定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甲君亦自承並無在日本成立公司或商號,故甲君利用國內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並取得代價,核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自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甲君透過拍賣網站銷售勞務之銷售額達3,500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按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甲君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已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不僅遭到補徵營業稅179萬餘元,且經該局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1倍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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