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103年度至112年度,符合102年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經營零售業務(係指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營業人,自全部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無短漏開發票情事等相關規定者,可續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率優惠,即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所得額標準降低2%。
該局指出,尚有許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業者未導入電子發票,稽徵機關已持續加強輔導相關營業人及代理記帳業者,請儘早全面開立電子發票即可續享優惠稅率,如有符合相關規定或疑問者,請洽各所轄稽徵機關詢問。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