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修正「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專供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增加分攤註記欄位。
財政部說明,105年1月起公用事業開始開立統一發票後,如營業人係與他人共同分攤公用事業費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及第6項規定,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人依前開明細表申報取自公用事業之分攤費用時,囿於現行表單內容尚無法得知買受人之憑證是否為分攤方式取得,造成稽徵機關須對同1筆銷項發票依買受人分攤筆數重複查核比對,徒增徵納雙方行政成本,爰修正前開表單,並自營業人申報106年1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額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提醒,若營業人用戶因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進項憑證之買受人名稱不符時,如營業人確為實際繳費者,該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買受人名義未符,現階段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爰籲請營業人用戶儘速向公用事業變更買受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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