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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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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當往來,當心遭國稅局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在業務上或財務上有不正當往來,致違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當心遭國稅局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補稅。
        該局說明,某財團法人100至103年度間,其董事長侵占資產及挪用公款,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並起訴,因該財團法人涉嫌與董事間業務及財務上不正當往來,遭國稅局以其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前揭各年度結餘款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應注意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相關規定,以避免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國稅局就全部結餘款補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發布日期:2016-09-30  點閱次數: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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