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日才能結算出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而繳納的暫繳稅款只有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部分,才是營利事業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將會獲得退稅,所以只有已經抵繳應納稅額部分之暫繳稅額,可以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指出,近日發現甲公司10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金額為200,000元,該公司103年9月23日繳納之暫繳稅款400,000元,依規定應於年度決算日(即103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甲公司在暫繳稅款繳納日9月23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造成在103年10月20日分配股利時,因虛增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400,000元,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違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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