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戳章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入出境多次者,係以入境日不計,但出境日要計入之方式累積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在臺居留日數合計未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由給付人依法扣繳或自行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免課所得稅;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在臺居留日數合計超過90天者,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申報我國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給付報酬,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及公證人應同時檢附開業證件影本)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外僑在臺居留逾90天,而有自國外給付之勞務報酬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納稅,避免疏漏而受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