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君列報女兒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經該局以女兒與張君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張君不服,主張前妻已申報扶養女兒,但女兒健保費係依附在張君任職公司,健保費為其所支付,請准予認列,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個人綜合所得稅既係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戶為單位計徵,則得扣減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額自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所支出者為限,張君女兒已由前妻列報為扶養親屬,即非屬張君申報戶之一員,自不得認列扣除額,原核定並無不合,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依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一旦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以前年度也有類此申報錯誤致短繳稅款之情形,將於核課期間內依法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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