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其係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於計算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是否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應計入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中,以計算支出比例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4年度列報收入500萬元(含股利淨額100萬元),支出240萬元,該基金會計算支出比例時,僅以收入400萬元計算,所得之支出比例為60%(240萬元÷400萬元),誤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惟正確之支出比例應為48%(240萬元÷500萬元),故該基金會應就104年度餘絀數260萬元,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始能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獲配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時,應注意支出比例之計算,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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