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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境外三角貿易收入,應依規定申報於營業收入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從事境外三角貿易,並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仍應依境外完成交貨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於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數家外銷公司全年資金匯入金額與外銷收入顯著不相當,該等公司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經核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相符,且外銷收入與電腦歸戶之出口報單總額亦相符,惟核對公司之銀行存款明細帳,查得國外廠商匯入款項金額高於帳載匯入款金額,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該等公司始承認因疏忽未將全部境外銷貨收入列帳申報,並因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被裁處罰款。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之境外三角貿易,雖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但仍須依規定將所有應列報之收入申報於營業收入總額,以免被調整補稅,甚至涉及違章。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發布日期:2016-11-02  點閱次數: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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