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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逾8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逾8萬元者,應主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如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主動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則具有相當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以個人名義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經查核發現甲君每月銷售額於10至15萬元之間,屬以營利為目的之經營業者,惟未主動辦理營業登記,該局遂依查獲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併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若屬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發布日期:2016-11-03  點閱次數: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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