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鄰房而給予之賠償金或補償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交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所受房屋損害費用得依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公會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復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
邇來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公司因工程興建損及鄰房而給予房屋所有權人之賠償金或補償費是否需要開立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某建設公司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因興建大樓損及乙君所有房屋而給付乙君賠償金或補償費,甲君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其他所得憑單及申報書至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38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渝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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