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具公司法董事身分者之退休金提繳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對於具備董事身分者,營利事業可否為其提繳退休金,並得否認列為費用?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董事之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第2條規定之勞工。惟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董事係依國營事業管理規定,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擔任國營事業之董事者,因其仍具有勞工身份,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因此,公司董事除係國營事業工會推派者外,公司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就會計帳務而言,亦即不得以退休金費用列帳。【#387】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蘇啟中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5


發布日期:2016-11-07  點閱次數:85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88984    更新日期:2025-05-2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