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或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或第8條之2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納稅。但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惟前述年終免予調整之規定,尚不適用於年度中由兼營營業人成為專營應稅或免稅之營業人,該等營業人仍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辦理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兼營營業人於104年9月1日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變更身分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應於104年7-8月期報繳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應注意於變更前最後一期辦理調整,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除追繳虛報之進項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