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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資訊科技的發達促成網路遊戲勃興,在此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或商號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代客練功服務,平時需要上班上課的玩家利用委託代玩遊戲的方式,使自己的遊戲角色能在短時間內快速升級,代玩遊戲的玩家則藉著提供服務按時間或等級計費,賺取勞務報酬,類此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銷售勞務行為,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透過8591網路平台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因客源眾多,遂將部分客戶轉介與其他提供相同服務之個人,並藉此抽取佣金,則甲君銷售勞務範圍除自己提供之服務外,亦包含因轉介而抽取之佣金,若甲君經營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倘有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


發布日期:2016-11-09  點閱次數: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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