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該局指出,邇來常接獲民眾無具體事證下提出檢舉,不但無助於稽徵機關查核,且稽徵機關如貿然啟動調查,恐造成善良納稅義務人之困擾,進而影響正常經濟活動,是檢舉人應依前揭要點規定,就其檢舉之事實提出具體事證。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述逃漏稅之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由稽徵機關依事證進行查核,以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