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畫作、珊瑚等古董及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費用,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成立之認定係依民法第345條「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附買回要件成立之認定,依民法第379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是個人收付價金並移轉財產與他人,或逾買回期限未買回,均符合上開民法所稱之買賣。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10月1日向乙君收取價款1.4億元,並簽訂珊瑚之動產附買回契約書,約定於103年12月15日買回原移轉予乙君之珊瑚,惟遲至103年12月31日甲君仍未返還其價金予乙君,且乙君亦未返還珊瑚予甲君,該局遂依上開規定,認定甲君於103年出售珊瑚予乙君,並就買賣價金依行為時「古玩書畫零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5%(105年起個人出售古董及藝術品如未能提供足資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所得),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2,100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767萬餘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