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500萬元,又105年度純益額為2,000萬元,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4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先行自該年度核定之虧損1,5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700萬元,自105年度純益額2,000萬元中扣除。
國稅局再次提醒,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特別注意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