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政府課予人民之租稅,應依稅法或相關法律課徵,至於課徵租稅時所代徵之特定捐,例如菸品健康福利捐,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6項規定,該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至於勞軍捐,並非依據相關稅法規定徵收,非屬「稅捐」。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