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4年經股東會決議分配103年度之盈餘1,000萬元(分別為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820萬元、法人股東180萬元),股利憑單開立之稅額扣抵比率為38.00%、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380萬元,然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卻發現稅額扣抵比率應為37.00%、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僅能減除370萬元,致有超額分配之情形,依前開釋令規定計算自動補繳之超額分配稅款為5.9萬元,計算方式如下:
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實際分配之可扣抵稅額380萬元-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370萬元)×(獲配盈餘數820萬元÷本期決議分配之盈餘總數1,000萬元)×50%=4.1萬元
法人股東:(實際分配之可扣抵稅額380萬元-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370萬元)×(獲配盈餘數180萬元÷本期決議分配之盈餘總數1,000萬元)=1.8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是否發生超額分配之情事,如係104年度之申報案件,請依前開釋令計算應補繳之超額分配稅款,並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