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取具憑證之規定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45條第2款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例如自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或自農漁民取得收據),倘交易相對人未給與合法憑證,營利事業可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查明按實際進貨金額認定成本。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統一發票或收據,致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依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倘該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務請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入帳,如確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亦應依前開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切勿向其他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入帳,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進貨金額5%之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發布日期:2017-02-24  點閱次數:79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75310    更新日期:2025-05-2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