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今(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就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係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兼具延遲利息性質,目的正當,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既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依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延遲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辦理,對遺產稅及贈與稅尚未徵起之欠稅案件,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至於其他稅目如有類似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該部將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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