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買賣不動產,發生買賣一方違約,致買賣無法成立,另一方得依據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或依協議收取違約金,該筆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屬其他所得類別,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民眾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另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訂定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嗣乙君因故於簽約後反悔不買,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君應依約支付違約金100萬元予甲君,甲君於收取該筆違約金後,漏未將該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漏稅額0.5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105年度剛結束,民眾應檢視自身及合併報繳之扶養親屬該年度總所得之來源,是否含有上述違約賠償金所得,並於今年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論係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切記將該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